刚刚通知!这些教育费用将在月底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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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你们心心念念的退费来啦!


8月1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2020学年教育收费按规定因疫情原因需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 根据通知,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收取的2019至2020学年教育收费教育收费(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费等),按规定因疫情原因需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


  • 中央执收单位已收取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规定应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也适用本通知。


  • 此外,财政部还要求明确退付标准和工作流程。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明确教育收费退付或抵扣内部工作流程,逐项审核缴款人提出的退付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将款项退付缴款人,或与缴款人办理抵扣确认手续。


以下是通知原文:


通知原文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20〕15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央执收单位教育收费退付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办理教育收费退付


中央执收单位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费等)管理主体责任。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收取的2019-2020学年教育收费,按规定因疫情原因需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中央执收单位已收取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规定应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也适用本通知。


二、明确退付标准和工作流程


中央执收单位教育收费的退付标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明确教育收费退付或抵扣内部工作流程,逐项审核缴款人提出的退付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将款项退付缴款人,或与缴款人办理抵扣确认手续。


2020年9月30日前,中央执收单位将已退付(抵扣)教育收费的明细表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备案,明细表应当列明缴款人名称、教育收费金额、退付金额、抵扣金额、退付原因、退付(抵扣)时间等相关内容。


三、强化内控和外部监管


中央执收单位要主动向缴款人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确保平稳有序完成退付或抵扣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做好账务核算,按规定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指导和监督中央执收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院校和公办幼儿园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加快办理相关收费的退付或抵扣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相关工作依法合规推进。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7月17日


关于退费,其实早在今年4月,教育部发布《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其中明确: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应根据实际住宿情况合理确定退费办法。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点击查看详情


多省已发文明确退费


1

广东


早前,广东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均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校(幼儿园)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乱收费。住宿费也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已经收取的住宿费,学校根据2020年春季学期实际情况在本学期结束之前合理退减



2

四川


四川省教育厅4月17日下发《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时间并综合考虑与宿舍直接相关的人员、折旧等成本支出,在春季学期末结算清退



3

福建


5月19日,福建省教育厅也发文表示,严格执行学费(保教费)收费规定。各地各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收取学费(保教费)。



关于住宿费退费工作,《通知》明确,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计收住宿费,学生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在春季学期末结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4

内蒙古


5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官网发布通知,对于学费、退住宿费等问题,作出明确要求。



其中指出,依规收取学费(保教费)。各地、各高校要按照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有序组织开学复课,严格落实各项教育收费政策,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含网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通过在线教学、补课等方式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可以不退还学费。


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疫情防控期间,各学校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按月平均计算,按学年收取的以10个月为平均基数,按学期收取的以5个月为平均基数。已按学年或学期收取的住宿费,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在春季学期末结算清退。具体退费办法由各学校制定。


5

河北


4月17日,河北省教育厅官网发布通知,将严格落实教育部住宿费退费要求。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上述规定仅限于疫情防控期间)



6

甘肃


3月25日,对于网友在“中国·甘肃”门户网站上反映的“春季开学和住宿费退费”问题,甘肃省教育厅回应称,会出台相关住宿费退费政策。“待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开学时间、放假时间明确后,若在校时间未缩短,将按原标准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若在校时间缩短,省教育厅将积极协调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相关住宿费退费政策。”甘肃省教育厅表示。



7

宁夏


4月28日,宁夏..自治区公布《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学校须将多收部分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结算退还学生。



8

陕西


4月27日,陕西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明确: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或学期收取的住宿费,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科学计算,合理清退。



9

浙江


4月30日,教育之江对浙江省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如何收费等问题做出答复:学校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收取住宿费,每学年按照10个月(每学期5个月)计算,多余部分一律退还学生。在校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



10

重庆


7月2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教育收费工作,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各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相关收费情况做了规定。



11

海南


6月19日,海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对做好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工作作出部署。通知明确:各地各校(含幼儿园,下同)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含线上教学)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违规提前收取相关费用者应按政策要求予以清退



12

江西


根据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5月12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学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算住宿费。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按半个月计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13
上海


5月29日,根据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要求,结合本市疫情防控期间返校开学开课工作的总体安排,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市各级各类公民办(全日制)学校和幼儿园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明确:在本学年结束后,根据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多收的住宿费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付或抵扣,由各高等学校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予以公示。



14
天津

6月30日,天津政务网公开发布《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学校按照我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做好线上教学和开学复课工作,按规定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可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学校应根据开学时间,结合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按月进行结算,多收的住宿费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付或抵扣新学年住宿费。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



15
山西


6月30日山西省教育厅与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山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疫 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学费(保教费);各学校(不含幼儿园)通过在线教学、疫情结束后补课等方式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可不退学费。


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疫 情防控期间,住宿费标准按月平均计算(学年、学期分别以10个月、5个月为平均基数)。已收取的住宿费,根据实际住宿时间计算;住宿不足一个月,15天(含)以上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按半个月计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16
辽宁


5月12日,辽宁省教育厅公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各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严格落实住宿费退费要求。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对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应根据实际住宿情况合理退费



17
吉林


5月19日,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文件《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各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时间并综合考虑与宿舍直接相关的人员、折旧等成本支出,在春季学期末结算清退。



18

贵州


6月15日,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未开学、未住宿的学校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在疫情防控期间,普通高等学校等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收。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在春季学期末据实结算清退。



19

山东


5月21日,山东省教育厅公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学校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收取住宿费。春季学期按5个月计算,对于未住宿的学生,学校按月计退住宿费,多收部分于学期结束后一律退还学生。在校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由各学校根据本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计退。



20

河南


5月27日,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学校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收取住宿费。



21

湖北


6月19日,荆州市教育局公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住宿费以学年收取的按10个月、以学期收取的按5个月计算。已提前收取的,原则上要清算清退,情况特殊的,在征询家长意见后,可用于抵扣下一学期相关费用,并到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备案。



22

湖南


5月28日,《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开学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学校应按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23

广西


6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官网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财务【2020】1号)》,对疫情防控期间广西种类学校收费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的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收取住宿费。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据实计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内(含15天)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




24

云南


5月9日,《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就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全省各类学校学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按照每学年10个月(每学期5个月)计算,在校住宿时间15天及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已按学年(学期)收取的住宿费,各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进行清算,多余部分要在学期结束时及时退还学生。



25

青海


4月27日,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各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的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已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根据实际住宿时间,再春季学期末结算清退。



26

新疆


5月18日,新疆教育厅、新疆发改委、新疆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算住宿费。在校住宿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各学校应在本学期结束前一周将多余住宿费退还学生(仅限于疫情防控期间)。




你们学校退费了吗?



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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